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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37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某某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酌情分别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后至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2018-05-20 07:21: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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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以被告人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罗某某在安庆市华中西路、人民路等处,多次采取用摩托车反光镜杆子撬碎路边汽车车窗玻璃的手段,进入车内实施盗窃,窃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37元。以上就是撬车窗盗窃怎么判刑的回答望采纳
2018-05-20 07:10: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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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就是我的关于砸车窗盗窃怎么判刑的回答,希望采纳。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020-11-07 01:36:1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