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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变更的解释

袁** 山东-潍坊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5.09 08:18:09 23人阅读

有一个朋友,他在外地工作,和妻子长时间的异地分居,最近两个人离婚了,夫妻之间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变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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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二,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离婚协议书中不侵害国家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018-05-09 08:26: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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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变更的解释是协议中写明公司作为一份财产归一方所有,而未在公司的档案文件中对股份所有权作任何更改---------------》这个是协议内容未履行
和离婚协议是否有效没有直接联系。
你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要看是否满足如下条件
(1)必须双方自愿。
(2)应由双方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3)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4)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
(5)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
(6)对于离婚这种身份行为不得再附其他条件和期限。
有效的离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经过法院认可,一方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8-05-09 08:19:09 回复

夫妻分割共同财产属于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给付之诉:是要求被告履行作为或者不作为之义务的诉,“支付金钱”也是被告的一种作为,因而其构成了给付之诉的典型。法院因承认原告请求而作出的命令被告履行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判决就被称为给付判决。给付之诉可以分为现在给付之诉与将来给付之诉。所谓的将来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对于应当在将来予以实现的给付请求权预先进行主张之诉,在诉的利益方面,将来给付之诉与现在给付之诉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能否进行强制执行”(发动强制执行的效力被称为执行力)构成给付之诉与确认及形成之诉的重要差别。承认请求的判决主文往往以“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这种命令形式来予以表述的做法,即根源于法官观念中的强制执行意识。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确认某物的所有权人为原告”、“确认某法人的代表人为原告”等等就是确认之诉的例子。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是确认之诉原则上的形式,不过作为例外,要求对证明法律关系的文书是否真实(文书是否基于原告所主张的特定人员之意思而制作)之事实进行确认的“确认书证真伪之诉”也属于确认之诉。此外,确认之诉还可以分为确认权利关系存在的积极确认之诉与确认权利关系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在其与判决效的关系中,除了既判力这一点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两者都可以说是相同的。消极确认之诉中的“确认金钱债务不存在之诉”可以被理解为“要求支付金钱之给付之诉”的相反形态,在这种类型的确认诉讼中存在着一种债务人强制债权人进行起诉的机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别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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