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限定,公民丧命(包括公民因失踪被宣告丧命的)、被征兵服现役、出国出境定居、被逮捕等情形下会被注销户口。
8.1公民丧命,城市在葬前,乡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街坊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丧命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丧命,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10.1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资料,注销户口。11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资料。12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亲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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