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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我一朋友委托别人购买二手汽车。开的支票,后来产生了纠纷,想了解一下票据侵权不当得利在案件中怎么判?
被告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没有支付任何对价却取得了票据利益,依照《民法通则》第92条之规定应当负有返还不当利益之义务,对此当事人双方以及法院均无异议。侵权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的立法目的存在重大差别,侵权行为的立法目的在于对行为人的行为给予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害得到补偿,并对不法行为人予以制裁;票据侵权不当得利之债的立法目的在于恢复当事人之间因不当变动而受到破坏的利益平衡,并非对受益人非难。
如果原告提起票据侵权不当得利之诉,显然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然而原告如提起侵权行为之诉,由于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将票据利益非法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而事先原告对此侵权行为一无所知,事后被告也没有向原告发出任何形式的通知,且鉴于金融业务的保密性质,原告也无任何有效的途径知道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恶意通谋行为。
你好。1侵权、不当得利都是债的发生方式,也就是说,都可以形成一个新的债权。2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简而言之,票据侵权不当得利一方受损一方受益,受损与受益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不当得利的形成原因,可以分为给付性的和非给付性的,非给付性不当得利中,有些是与侵权责任相竞合的。3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有的学说认为还要包括手段的不法性。但是,在此可以看出,侵权人不一定因此而受有利益。4你所举的例子,即任意转租,属于无权处分,一般的处理方式是按照不当得利处理,首先这是一个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侵权行为不是法律行为。5无权处分过程中,造成他人财产利益受损的,与侵权责任相竞合,经合的具体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各国立法例均有不同。
原告一直认为该40万元款项为预先支付给被告的合作经营协议终止分配款,在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后,终于认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了被告的极大损害。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合法依据,收取原告40万元的款项而拒不返还,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依法向原告返还该笔款项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诉。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侵权的特征如下:1)单方实施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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