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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关于专利权转让免征增值税?

王** 山东-聊城 专利咨询 2018.05.04 12:44:23 6372人阅读

最近我朋友因为专利转让的事情是不是需要增值税,于是请问有关于专利权转让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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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转让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3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机关备查。

2018-05-04 12:45: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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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那个专利权转让增值税税的事,关于专利技术转让方购买研发设备相关的增值税优惠问题技术转让方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常常要采购一些价值不菲的研究设备,这些设备的价款中包括了增值税的税款。如果技术转让方是专门从事技术研发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在“营改增”之前,他们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其购买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款是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的而在“营改增”试点之后,他们作为免征增值税的增值税纳税人,其购买设备所支付的增值税税款也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因此,对于专门从事研发与技术转让的公司或事业单位,如果在研发过程中需要购买大量的研发用设备,其承担的增值税税负必然较大。

2020-12-18 08:08:5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
(4)点、第
(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综上所述,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是否可以抵扣。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可以。小微企业,携带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料,可以去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行进行开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收到增值税专票,业务服务是“土地测绘弗”是不能抵扣的,  
2.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金抵扣问题,在《增值税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用于非应税劳务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金。  
3.所谓非应税劳务,及除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之外的劳务。在本案中,你的劳务是工地,及电梯安装劳务,它是属于地税的管理范畴,全称是“营业税应税劳务”,不是“增值税应税劳务”,因此,在“营业税应税劳务”中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4,这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身就不能抵扣,在会计上应该将价税合计全部计入安装劳务的成本,在纳税申报上,该发票可以不必申请验票,而申请验票的,也必须选择“不抵扣”。  
5.如果你以前收到的类似发票都已经验票并抵扣进项税金,严格来说是违反税法的错误处理,一旦被国税部门查实,肯定会被要求“进项转出”,到那时,一旦公司留抵税额不足,肯定会被要求补交增值税及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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