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因为捡钱,弄得成了不当得利,很是不开心,我们想问一个有关问题,请问不当得利第三人的返还义务如何理解?
不当得利人要返还原物和孳息。如果原物被第三人取得,则区分不当得利人“得利”是否是善意的,如果是善意的,则以现存利益为限返还;如果是恶意的(明知不应是其本人应得之利)则以得利时的利益为限,不足的要赔偿。
2018-05-02 11:22:34 回复
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失者负返还责任,这就是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因为第三人所受利益,是由于不当得利受领人的让与行为,第三人受有利益有法律上根据,与受损者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义务,但第三人无偿取得利益,相对于受损者的受有损失,显失公平,故惟有赋予第三人返还的义务才能实现对受损者的保护。
第三人的返还损失义务成立要件为:
(1)受领人为无偿让与;
(2)受领物为受领人应返还的物,不限于原物,原物孳息、代偿物亦包括在内,如受领人将原物与他人交换的物赠与第三人,受损者对于第三人在原物价格限度内有返还赠与物的请求权;
(3)受领人因无偿让与而免除返还义务。第三人的返还义务是以受领人的返还义务被免除为前提的,如果受领人仍有返还义务,第三人则无须承担此义务。如受领人为恶意受领人时,由于其返还义务并不因受领利益不存在而免除,第三人无须负返还义务,但受领人无资力或死亡的,第三人仍须负返还之责。
这就是不当得利第三人的返还义务的理解,请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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