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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不当得利官司,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不当得利纠纷利息方面的内容
您好!关于不当得利纠纷利息的问题,一般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因为这个情形不构成不当得利。 你可以主张在这个合同订立过程中邹先生存在欺诈情形,请求法院撤销该份合同,即合同的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规定,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具备三个法律构成要件:第一,取得不当得利;第二,造成他人损失;第三,该利益的取得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根据。那么,在一方主张对方的取得为不当得利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呢?现在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全部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即原告应当承担证明被告取得利益、自己遭受损失及被告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和约定依据的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应承担被告取得利益及自己遭受损失的法律责任,而被告应承担证明自己取得有法定或约定依据的责任,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以上就是不当得利纠纷利息,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对不当得利的利息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5万+利息。不当得利除了得到的5万元之外,因5万元增长的部分亦应一并返回,题目中将5万元存银行了,所以应当返还利息。如果没有存银行,则只需要返回5万元。以上就是关于利息不当得利方面的内容
我国民事立法关于不当得利只有两个条文,《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民法通则》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的返还标的、返还范围也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对不当得利的规定过于原则,对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未做区分,没有明确的受益人主观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司法解释中对“返还不当利益”的界定不完备,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并不限于原物及其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解释不明确。现行法规价格偿还的计算方法,善意受领人在所得利益不存在时免除的返还义务以及转得人的返还义务等未作规定。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与司法解释对不当得利都有立法规定但由于这一制度的规定的粗糙,太过抽象化,概括化,造成了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适用困难。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只能依据“衡平”的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应返还的范围。但是法官的素质良莠不齐,与要求法官有较强的正义感和较高的专业素养相差甚远。法官的认识不同,会造成相类似的案件出现巨大的差异。 在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关于不当得利制度应该如何定位以及建立在民法典中的体例结构位置如何安排以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如何处理等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由于我国立法对不当得利只作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这一条法律已难以适应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需要,完善不当得利制度迫在眉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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