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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孳息返还规定内容是什么?

黄* 湖南-怀化 个人债务咨询 2018.05.05 07:18:08 4876人阅读

我们公司的同事构成了不当得利被起诉到法院去了,法院对于不当得利的孳息返还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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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与原物相分离的额外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所获取的收益,本案中争议对象属于法定孳息,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权法规定,孳息应当从不当得利产生之日起计算。重庆某公司之前付给陈某的20万,是为支付货款,陈某是基于合同而得到的20万,此时,这20万并不属于不当得利,在重庆某公司履行调解协议完后,多履行的20万才属于不当得利,故孳息的计算应当从2014年11月9日开始。

二,在调解书中约定的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与不当得利中的孳息不同,调解协议有类似合同的性质,只要双方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调解协议就能得到法律保护,而本案中的法定孳息基于法定理由产生,其计算不应参照调解书的计算方式。

三,如果法院支持重庆某公司关于孳息的计算方式,则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导向。不当得利的孳息返还作为受损一方的公司,对自己的资金应尽到妥善管理,审慎核实的义务。若因自己的疏忽大意令他人取得不当收益,即使他人对资金的不当得利在主观上存在恶意,法院在支持返还原物及孳息的基础上,也不宜采用带有惩罚性质的标准来约束他人,对孳息的计算笔者认为按照孳息的一般计算标准计算更为妥当。

2018-05-05 07:1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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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返还的不当利益,可以是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原物的价金、使用原物所取得的利益,也可以是其他利益。
返还不当利益请求权的标的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2、受益人恶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行赔偿。
3、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而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据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二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

2020-09-22 10:58: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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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本案应以不当得利判决返还财产及孳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基本案情如是:原被告均为同一厂职工,被告将原告的住房公法积金提取,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立案庭定为返还财产,我认为不妥。应当定返还不当得利,适用《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而不适用第一百一十七条。金钱适用占有即所有之规则,谁占有即谁享有所有权,即使其是一个不法的占有,因为金钱不存在原物的问题。本案中被告提取了原告的住房公积金,他就拥有了这笔金钱的所有权。那我们就不能按照第一百一十七条的意旨,要求他返还原物,因为这里不存在原物的问题。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后半部分是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意思是如果出现毁损灭失的话,那么就会出现由不法占有人赔偿的情形,或者该物会出现物质转换形式(例如一块金砖烧后成金块)、价值转换形式(例如非归因于不法占有人的毁损灭失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或者保险金等),处理起来较复杂,此处不再赘述。但是金钱不存在这个问题。

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失者负返还责任,这就是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第三人的返还损失义务成立要件为:
(1)受领人为无偿让与;
(2)受领物为受领人应返还的物,不限于原物,原物孳息、代偿物亦包括在内;
(3)受领人因无偿让与而免除返还义务。

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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