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广东法律咨询 > 河源法律咨询 > 河源税务行政复议法律咨询 >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是怎么样的呢?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是怎么样的呢?

朱* 广东-河源 税务行政复议咨询 2018.04.30 01:34:36 153人阅读

朋友的妹妹现在在一家财务公司当顾问,所以想要多了解一下哪位知道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是怎么样的呢?

其他人都在看:
河源律师 税务类纠纷律师 河源税务类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其中: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已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3、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4、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6、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7、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8、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2018-04-30 01:41:36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 税收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专业解答税收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相关文件有如下规定:如果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共同上级申请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则向共同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已撤销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申请复议等。

    2024.08.03 2879阅读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税务类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