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救济制度,可以依法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效力。对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原行政行为的关系,如果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因复议维持决定在内容上与原行政行为具有一致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而如果原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或确认违法,因原行政行为已被复议决定所取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之规定,当事人再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应受理。同样,因复议维持决定与原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具有同质性,故在原行政行为已被行政诉讼确认无效的情形下,复议维持决定没必要通过确认违法的方式对原行政行为的效力再次进行确认,而应直接判决予以撤销。
2018-04-29 13:16:51 回复
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是行政复议决定方式之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能情形有:主要 事实、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等。实务中,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 定主要针对行政主体的事实行为、不作为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已撤销违法行为 的情况作出。现实中存在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不具有可撤销性的情况;有 的具体行政行为则是已经执行,撤销并不能解决问题;有的行政不作为,因为 时过境迁,决定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甚至申请人也不再要求被申请 人履行其职责。这些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确认被申请人具体行政 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宣告被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申请人合 法权益的事实,以便为申请人获得行政赔偿提供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确 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
以上是对对行政复议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如何判决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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