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此类房屋“以租代售”协议时,一定要对房屋的产权情况有了解,对合同的具体条款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并且充分衡量能够保障后续租赁合同履行的有效方法与后续履行租赁合同风险,再做决策。
出租人一般是房地产开发商或房屋中介,如果在日后的经营过程中发生资金链断裂的情况,承租人在仅有房屋使用权的情况下,执行房屋或要求返还租金存在很大困难,可能会房、钱两空。
近两年的连环的限购令,让有些地区几乎没了不限购的房屋。部分购房者选择退而求其次,购买商、办类房屋,或者干脆采取权宜之计:与商、办类房屋开发商签“以租代售”协议。房屋租赁合同以租代售注意如下:
1、与出租人签“以租代售”协议,约定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2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通常此类“以租代售”协议,签订30-40年的租赁期限,此种约定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2、承租人对“以租代售”的房屋产权情况不了解,存在部分出租人无产权证或无权处分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承租人一次性支付了相当于购房款的巨额租金,一旦出租人“一房二租”或“先租再售”,承租人很难按租赁合同实现全部租期内的房屋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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