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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呢

王** 甘肃-临夏 税务行政复议咨询 2018.04.28 14:47:45 17人阅读

朋友前不久遇到一些麻烦,我们都很担心他,所以想问问大家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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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内容如下: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018-04-28 14:49: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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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税务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有以下内容: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018-04-28 14:48: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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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税收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专业解答税收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相关文件有如下规定:如果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共同上级申请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则向共同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已撤销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申请复议等。

    2024.08.03 287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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