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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
2018-04-27 16:56: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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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每一个仲裁委员会都有一定的管辖范围,即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管辖。
以上是劳动争议诉讼管辖法院具体是哪个法院的解答
2018-04-27 16:49: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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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劳动争议诉讼要以仲裁程序为前提,则其在管辖、受理条件、审判程序等各个方面和其他民事案件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法院在解释相关问题时,一方面要关注其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共性,应当注意遵循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及一般法理;另一方面,也要重视其特殊性,即劳动争议诉讼实行仲裁前置,该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仲裁程序。故在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时,应当将其解释为: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裁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2020-11-12 13:40:5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