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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房屋租赁合同-安全协议的内容大致是怎样的?

张* 香港-九龙 房屋租赁咨询 2018.04.27 07:34:02 316人阅读

你好,我有一个关系很好的同学的朋友,因为工作的关系遇到一些问题,想咨询一下房屋租赁合同-安全协议的内容大致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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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月。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租金外,还应按拖欠天数支付违约金,每天违约金的标准为:拖欠租金的__%
  
3、乙方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的,应支付___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4、一方如果具有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违约方除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外,还应该支付___元违约金。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规定如果乙方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转租,需要事先和甲方打招呼)

2018-04-27 07:46:02 回复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源;我父唐贵斌担任主管会计;我兄唐建国负责采购、保管,于是一套家班子开始了酒店的经营,并按约定全部交清了前两年的租金。2012年8月1日,妻范利艳因故辞职,特出示授权证明称:“2009年天源国际大酒店购置设施设备均属唐建军个人投资,法人代表系唐建军,本人不再参与任何管理及资产处理,一切任凭丈夫唐建军的决定”,于是我继任妻子的职位后开始主持经营酒店。由此可见,原审被告龚四元既不是我们夫妇的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也没有发现龚四元参股分红的书面约定或者财务记录,龚四元既然没有以酒店负责人或者持股人的身份享受过其租赁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自然也就没有履行其支付租金的义务。按理本案中实际承租标的物使用人、受益人和欠租人应为范利艳,而不是承租方的签约人我唐建军,更不是龚四元。故龚四元签订租赁合同的主体资格和被列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参加诉讼的主体资格均不符合《合同法》规定要件。法院坚持以龚四元曾在合同承租方唐建军的签名后面加上了她的名字为由,判令其限期交付租金及违约金,并列为强制执行对象,这对一个弱势妇女来说简直是天大的冤枉。龚四元本指望帮我唐建军借钱45万元待酒店赚钱后能找我吃点红,谁知道血本未归由自可,还落得个被强制承担上百万元违约责任的下场,总觉得这于情、于理、于法都是难以容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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