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行政救济的方式,但是法律对此分别作出了规定,具体选择何种方式救济应该具体分析。大部分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自由选择的,即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其中行政复议之后不服仍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少数情况下,法律规定了必须先行政复议,再行政诉讼。还有的情况下,只能选择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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