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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范围难以确定,在适用上易生纷争。本条规定引发的纠纷远比其能够解决的纠纷多得多。五、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受害人的损害如何补偿的问题,更多的是社会救济或社会保障的问题,而不是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
在我国当前的环境下,社会救助或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将此种情况纳入到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不仅可能造成法律内部体系的紊乱和不公正情况的发生,其结果可能是该条规范在现实中难以适用,并最终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同时也有可能为将来的社会救助立法增加障碍。
2018-04-23 20:36:2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