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2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而导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费用的支出,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的某种应得到的机会。当然,这些利益表现是在缔约时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赔偿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依据,适用完全赔偿原则。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故王某可以要求被告赔偿购房款项,并支付银行同期利息,还可以请求其支付因该合同行为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当然应该是合理的、可以预见的费用。
首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隐瞒房屋年限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显然,被告张某、刘某在购得诉争房屋后,明知其存在瑕疵,仍然用重新喷了墙壁漆和刮了墙胶打底等手段掩盖事实,造成王某误以为该房屋质量合格而出资购买。行为属于欺诈行为,但他们的欺诈行为只是损害了王某的个人利益,所以王某不能请求法院判令合同无效,只能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
2018-04-22 10:47: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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