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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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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主观故意算犯罪吗

董** 江苏-南京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6.09.14 03:30:48 459人阅读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主观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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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得是在主观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要是主观上是故意的,那就不能认定为这个罪了,而可能会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2、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的工作里,严重不负责,不按规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该尽的执行职责,结果让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这个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是过失,也就是说司法人员本应该能想到自己在执行判决、裁定中的失职行为,可能会让当事人或其他人利益受损,但因为疏忽没意识到,或者虽然意识到了却轻信能避免。
3、当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的时候,故意违规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滥用自己的职权,导致当事人或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那就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这个罪主观上是故意的,这里面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总体来看,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要求主观是过失,要是主观故意就不符合该罪的构成条件,反倒可能符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构成条件。

2026-09-14 09:0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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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可能涉及两种不同的犯罪,关键在于主观心态是过失还是故意。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司法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像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导致当事人或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种犯罪主观上是过失,也就是本该预见自己的失职行为会造成重大损失,却因疏忽没预见,或者虽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而如果司法人员故意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滥用职权,造成当事人或其他人利益重大损失,就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此罪主观上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所以,要是司法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时有主观故意,就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而是可能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司法人员一定要明确自身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避免触碰法律红线。若对这方面法律问题还有疑问,可进一步咨询专业人士。

2026-09-14 07:2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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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要求主观上是过失。要是主观为故意,就不构成此罪,而是可能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里,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让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此罪主观表现为过失,也就是应当预见自己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的失职行为,可能让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却因疏忽大意没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要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故意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滥用职权,使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就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该罪主观是故意,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因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主观故意不符合该罪构成,更可能符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活动中,要时刻保持谨慎,准确把握自己行为的主观状态,避免因主观故意或过失导致犯罪。当事人若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有相关不当行为,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6-09-14 06:4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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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的要求不一样。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主观上得是过失,要是故意就不构成这个罪了,而有可能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啥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呢?就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的时候,严重不负责。比如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结果导致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罪主观上的过失表现为,本来应该能预见到自己在执行活动里的失职行为,可能让当事人或他人利益受损,但因为疏忽没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了,却轻信能避免。
要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的时候,故意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滥用职权,还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就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了。这罪主观上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简单来说,如果司法人员执行时是因为疏忽等过失导致问题,可能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要是故意滥用职权,那就可能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一定要注意区分这两种罪主观方面的差别,别把它们弄混了。

2026-09-14 05:3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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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执行领域,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它们关键的区别就在于主观方面。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通俗来讲,就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的时候,因为严重不负责,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采取,该履行法定执行职责不履行,结果让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这里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是过失造成的,也就是说他们本来应该想到自己失职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或他人利益受损,但因为疏忽没注意到,或者虽然想到了却觉得能避免。
而要是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故意违反规定去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滥用自己的职权,导致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损失重大,这就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了。这里他们的主观是故意的,可能是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但还积极地去做(直接故意),也可能是知道可能有危害结果但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间接故意)。
所以,要是主观上是故意的,那就不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而很可能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来说,一定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因为过失失职或者故意滥用职权而触犯法律。一旦出现问题,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权益。

2026-09-14 03:4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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