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要从这几个方面去看。
先看代表人的权限。要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经过授权,擅自给别人做担保,这就属于越权代表。一般来说,如果和公司签担保合同的相对方是善意的,也就是在签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了,那担保合同就是有效的;要是相对方不是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就不产生效力。
再就是决议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给别人做担保,得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才行。要是相对人能证明,自己在签担保合同时,查看了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而且同意决议的人数和签字人员都符合公司章程规定,那就可以认定相对人是善意的。不过,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是伪造、变造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还有特殊情形。要是公司为自己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或者担保合同是由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的,就算没有经过决议,担保合同对公司也是有效的。
最后,如果担保合同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比如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那这个担保合同就是无效的。
在日常生活里,确定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得从多个角度去看。
先说说代表人权限这一块。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是没经过授权就给别人担保,这属于越权代表。要是签合同的对方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那就算善意。像善意的情况,这个担保合同是有效的;可要是对方知道或者应该知道,那合同对公司就没效力了。
决议程序也很重要。公司给别人提供担保时,得按公司章程规定,让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来决议。要是签合同时,对方查看了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而且同意的人数和签字人员都符合章程规定,那基本能说对方是善意的。不过,要是公司能证明对方知道决议是假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公司是为自己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经营活动给债权人担保,又或者担保合同有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就算没经过决议,合同对公司也是有效的。
最后要注意,要是担保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等《民法典》里规定的无效情形,那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
给大家提个法律建议:在签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审查代表人的权限和相关决议,查看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尤其是相对人,一定要确保自己是善意的,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
1、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判断,得从代表人权限方面看。要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经过授权,就擅自给别人提供担保,这就属于越权代表。通常来说,如果和公司签担保合同的相对人是善意的,也就是在签合同的时候,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了权限,那么这个担保合同就是有效的。但如果相对人不是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就不产生效力。
2、公司为他人担保是否走了决议程序也很关键。按照公司章程,公司为他人担保需要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来决议。要是相对人能证明,在签担保合同时自己查看了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而且同意决议的人数和签字人员都符合公司章程规定,那就可以认定相对人是善意的。不过要是公司能拿出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决议是伪造、变造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3、还有一些特殊情况。要是公司为自己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给债权人提供担保,或者担保合同有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就算没有经过决议,也可以认定担保合同对公司有效。
4、从未来法律行业发展看,对于合同效力的审查会更严格和全面。而且一旦担保合同存在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民法典》里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那这个担保合同肯定就是无效的。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会遇到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问题。判断这类合同是否有效,可从下面几点着手。
一是代表人权限。要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没经过授权就给别人做担保,这属于越权代表。一般来说,要是对方在签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该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也就是善意相对人,那担保合同有效;反之,合同对公司就没效力。
二看决议程序。公司给别人担保,得按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决议。要是对方能证明签合同时审查了相关决议,且同意决议的人数和签字人员符合章程规定,那可认定对方是善意的。不过,若公司能证明对方知道决议是伪造、变造的,那就另当别论。
还有特殊情形。公司为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担保,或者担保合同有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就算没经过决议,合同对公司也有效。
最后,若担保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合同就是无效的。大家在遇到公司对外担保合同问题时,要多留意这些要点,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判断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可从这几方面入手。
代表人权限方面,公司法定代表人没获授权就给他人担保,属于越权代表。通常情况下,要是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也不应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也就是善意的,那担保合同有效;若相对人非善意,担保合同对公司就不产生效力。
决议程序上,公司给他人担保,要按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要是相对人能证明签合同时对相关决议做了审查,且同意决议的人数和签字人员符合章程规定,就认定其为善意。不过,若公司能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知道决议是伪造、变造的,就另当别论了。
还有特殊情形,公司为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担保,或者担保合同由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就算没经过决议,也认定担保合同对公司有效。
最后,要是担保合同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那担保合同就是无效的。
建议公司规范法定代表人的担保权限,严格按章程进行决议程序。相对人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相关决议,避免因合同无效给自己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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