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在要求办理有期徒刑事情,想到了一些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并罚事情的关键的地方,但是我又不清楚,你们可以具体的介绍一下吗?最好简单一些。
关于刑罚中的拘役与有期徒刑如何并罚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做法各不相同,总的来说有三种模式:一种是“并科说”,即将有期徒刑和拘役都予以执行,先执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执行拘役。此种观点是秉承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将应当判处的刑罚都予以执行,重罪先执行,轻罪后执行;一种是“吸收说”,即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实际执行中仅执行有期徒刑即可,拘役不再执行。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拘役与有期徒刑的并罚可以参照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的并罚方式,重罪吸收轻罪,仅执行重罪刑罚。被告人被执行有期徒刑完毕后,拘役即被视为被有期徒刑吸收,不再另行执行;一种是“折算说”,即将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然后再与有期徒刑并罚。该观点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并罚 认为有期徒刑与拘役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同一案件同一被告人应当仅被执行一种限制自由的刑罚,为了更方便司法操作,将拘役折算为有期徒刑执行。
2018-04-21 00:21:06 回复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并罚 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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