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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法院证据作为证据可以使用吗

贾** 山东-东营 证据调查咨询 2018.04.19 21:09:35 21380人阅读

姐姐的老公也就是我的姐夫出轨了,最近打算离婚,她有证据的但是是聊天记录,请问微信聊天记录法院证据作为证据可以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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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可以,但能不能成为证据必须要能够证明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解析:
1、可以,但能不能成为证据必须要能够证明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2、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

2022-05-09 14:06: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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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能不能成为证据必须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如果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那么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事发案件没有联系。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对方当事人自认。
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
证据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任何信息,主要包括以下种类:
当事人陈述,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有关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本案开庭审判时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陈述;
鉴定意见和专家辅助人意见,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或者专家辅助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结论性或者倾向性意见;
物证,是指以外形、质量、规格、特征等形式载有案件事实信息的物质和痕迹;
书证,是指以纸张为主要载体,以文字、数字或者图形为主要形式,记录有关案件事实内容或者信息的文件;
勘验、检查和现场笔录,是指有关人员依职权对现场、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活动所作的记载;
音像、电子证据,是指以磁带、光盘、胶片或者电子芯片等储存的信息,记述有关案件事实的资料。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证据,审判人员可以酌情排除:
如果采纳,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不公正伤害或者对判决结果造成不公正的影响,并且这种伤害或者影响将在实质上超过其证明价值;
与已有证据明显重复,为采纳该证据所进行的举证和质证活动将不必要地浪费诉讼资源、拖延审判时间。

2018-04-19 21:15:35 回复

不能一概而论,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般来说微信的文字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语音一般不会作为证据采用。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微信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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