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A同学在学校拿凳子脚抬起来了正好宁一个B小朋友折返拿书包撞A同学脚上 导致b同学左肱骨踝上骨折。
这个情况属于典型的意外伤害事件。首先,A同学抬凳子脚的行为本身存在一定风险,但B同学折返时撞上去,双方可能都有疏忽。根据法律规定,幼儿园作为管理方,如果未能尽到充分的安全看护职责(比如未及时制止危险动作或未维持秩序),需要承担主要责任。A同学的监护人可能因未尽到教育、提醒义务而承担次要责任。B同学自己折返时未注意观察,也可能需自担部分责任。建议先收集现场监控、证人证言、医疗记录等证据,与幼儿园协商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官根据各方过错比例划分责任。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7-27 21:42: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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