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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不当得利有什么相关规定?

杨** 安徽-淮北 个人债务咨询 2018.04.18 16:22:57 343人阅读

我的朋友因为拾到了一个钱包,里面有百万元的银行卡,想问问拾得遗失物不当得利有什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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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益的事实,要求他人致损和自己获益是有因果关系的。
拾得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拾得人并没有取得所有权,只是拥有必要的费用请求权,并且负有的保管义务和报告义务。拾得人的拾得行为也不是致他人受损的原因,没有因果关系。
因拾得遗失物,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所以说拾得遗失物不是不当得利。

2018-04-18 16:28: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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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益的事实,要求他人致损和自己获益是有因果关系的。
拾得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拾得人并没有取得所有权,只是拥有必要的费用请求权,并且负有的保管义务和报告义务。拾得人的拾得行为也不是致他人受损的原因,没有因果关系。
因拾得遗失物,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所以说拾得遗失物不是不当得利。
两者区别:
很多法律书上对拾得遗失物和不当得利的关系处理含糊甚至错误,比如有的法律书上将似拾得遗失物作为不当得利之债的实现行为等等。本文将就拾得遗失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和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小做分析。(简单分析,点到为止,不求面面俱到)
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无因管理等作为债的产生的原因规定在我国的民法中。其中的不当得利之债和拾得遗失物产生的债权债务颇有相似之处,再看不当得利的四个要件---一方获利、一方受损、获利和受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依据,也很难找出两者的不同,以至产生混同。
一、拾得特定物
(一)对拾得遗失物的归属问题,我国采罗马法拾得人不取得拾得物所有权主义。即无论遗失人不慎的遗失物展转何处,所有人均不丧失其所有权。但因其已经丧失对物的占有,是一种受损失的状态,其不慎丧失是导致其利益受损的原因。
但是,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若不尽其招领公告等法定义务,拒不返还,则其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遗失人受损的原因。同时其拒不返还的行为也构成对遗失人物权的侵犯。
此时,拾得遗失物产生的债权债务是侵权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的复合。遗失人得依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其一行使其权利。但因为物权请求权有优先适用性,故此时遗失人得依物权请求权行使其权利。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请求拾得人赔偿损失。
(二)若是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造成遗失物的灭失,则因标的物的灭失使所有人基于此标的物的所有权丧失,进儿无法再行使物权请求权,只能得依不当得利之债行使债权请求权(转卖而由善意第三人即时取得的情况)或得依侵权之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 拾得种类物(以货币为例)
由于货币的持有者即为权利主体,故拾得人拾得货币即取得此货币的所有权,而遗失人自遗失时起业已丧失对此货币的所有权,只能依不当得利行使债权请求权。
至于其他的种类物,由于极易因混合等原因导致遗失人物权的消灭,故也常会因特定原因依侵权或不当得利行使债权请求权。当然如果此种类物还又拾得人持有而没有变动(如拾得人拾得面粉而未及转移、变动等),则完全得依物权请求权行使起权利。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拾得遗失物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

2018-04-18 16:24: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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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可能涉嫌侵占罪。如果对方已经知道是你拾得了他的物品,如果他在还没丧失占有的情况下,你就已经拿走,那么还有可能涉嫌盗窃罪。建议尽快归还他人财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作为拾得人享有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如果你对遗失物有支出保管费、维持费等必要费用(不是奢侈费用),你有权请求所有权人给予补偿。二、遗失物和抛弃物的区别1、首先注意拾得遗失物和抛弃物的区别抛弃物是适用于先占的,但是遗失物,盗窃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因此拾得遗失物最后需要返还的2、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返还:如果知道权利人,应当立即返还,如果不知道,可以交予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知道权利人的通知其来领取,不知道权利人的发布招领公告,自相关部门发布招领公告6个月起无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可以要求支付必要的费用,但是不必支付报酬(除非有悬赏公告)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的需要赔偿损失。3、相关利益关系如果无处分权人拾得遗失物后,然后将其处置卖给不知情的第三方(注意这里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原所有权人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要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第二可以要求现有占有人返还原物,返还原物的处理,可以要求直接返还(无偿)。则不知情第三方要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如果是拍卖机构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获得,则原所有权人应当支付同等的对价给现有的占有人,然后再找无权处分权人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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