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件中的犯案人员,后悔自己的所作所为,当庭自愿认罪,那么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是什么?
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现就为一贩卖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所作的辩护词发表如下,与朋友们共同切磋。
2018-04-17 20:07:18 回复
下面是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
一、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构成要件:
1.认罪须在当庭;
2.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
3.认罪的内容:
.只要求犯罪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不要求承认指控的罪名。
4.当庭认罪,但没有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或者简易程序的,仍可以认定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
二、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从宽幅度须考虑因素:
1.犯罪的性质;
2.罪行的轻重;
3.认罪程度;
4.悔罪表现等情况。
三、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从宽幅度比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律师提示】
①当庭自愿认罪不属于“部分连乘”量刑情节,而属于第二类量刑情节。
②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不适用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3)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实施细则(试行)
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15、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专业解答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情节构成要件:1、认罪须在当庭。2、认罪的程度只要求犯罪人承认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3、认罪的内容:a.只要求犯罪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b.不要求承认指控的罪名。
律师解析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需根据以下情形处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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