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里,幼儿自己走路摔倒,撞到耳朵,还缝了三针,监控显示两个老师都是在旁边的,属于意外,出事老师也紧急处理了,现在园里一致把责任推给老师,这样的情况老师是需要赔偿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幼儿园对在园幼儿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如果幼儿园的设施安全、管理到位,老师尽到了相应的职责,幼儿自己摔倒属于意外,老师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幼儿园或老师存在过错,比如设施不安全、老师未尽到保护职责,导致幼儿受伤,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情况还需根据事故的具体细节和证据来判断。我是济南的殷德友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2026-06-09 20:01:05 回复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损害赔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