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在制作、复制、出版方面,不同类型的淫秽物品达到一定数量就会被立案追诉。如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需达到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等。
(2)贩卖淫秽物品时,各类物品的立案追诉数量标准更高,像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要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
(3)传播人次或组织播放场次也有立案标准,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
(4)若通过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同样会被立案追诉。
提醒:传播淫秽物品不仅违背道德,更触犯法律。无论数量多少、获利高低,都不应涉足此类行为,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对于制作、复制、出版方面,要严格把控数量,不制作、复制、出版达到以下数量的淫秽物品: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
(二)在贩卖环节,不贩卖达到相应数量的淫秽物品,即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
(三)避免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也不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
(四)杜绝通过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二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1.以牟利传播淫秽物品,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等物品达到一定数量,如影碟50-100张等,会被立案追诉。
2.贩卖淫秽物品数量达一定标准,像影碟100-200张等,也会被追诉。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人次达200-500以上,或组织播放场次达10-20以上,会被立案。
4.制作等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00-10000以上,应被追诉。
结论: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符合制作、复制、出版、贩卖相应数量淫秽物品,或向他人传播达一定人次、组织播放达一定场次,或获利达到一定金额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有明确的立案追诉标准。在物品数量方面,不同类型的淫秽物品如影碟、音碟、书刊、照片等都有对应的数量区间要求;在传播人次和组织播放场次上,也有具体规定;同时,获利金额也作为立案追诉的一个衡量标准。这些规定旨在打击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这种危害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如果遇到关于此类法律问题的疑惑,或者不确定自身行为是否触及相关法律红线,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满足特定情形时应立案追诉。具体情形包括:在物品数量方面,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达到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在传播人次与场次方面,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在获利金额方面,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
为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加大对传播渠道的巡查力度。同时,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传播淫秽物品危害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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