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合同履行中,若发现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应及时收集损失的相关证据,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增加违约金,增加后就别再主张损害赔偿金。
(二)要是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同样要准备好能证明损失大小的材料,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1.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一般不能同时用。违约金是双方事先约定,违约方要给对方的一笔钱,有补偿和惩罚作用。
2.损害赔偿金是违约方赔偿对方的损失,目的是弥补实际受损。
3.违约金低于损失,可请求增加,增加后不能再要损害赔偿金;过分高于损失,可请求减少。
4.法律不让二者并用,是防止守约方获双重利益,让违约方担责与后果相称。
结论: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通常不能同时使用。
法律解析:
违约金是事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金钱,兼具补偿与惩罚性质;损害赔偿金是违约方对受损方实际损失的赔偿,目的在于补偿。当违约金低于损失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增加后不能再主张损害赔偿金;若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可请求适当减少。法律禁止二者并用,是为避免守约方获双重利益,使违约方责任与违约后果相适应。若您在面临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相关问题时有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
1.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一般不可同时并用。违约金有补偿和惩罚双重属性,是事先约定的违约金钱支付;损害赔偿金以补偿实际损失为目的,是违约方对受损方的赔偿。
2.当违约金低于损失,当事人可请求增加,增加后不能再主张损害赔偿金;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可请求适当减少。
3.法律规定二者不能并用,目的是避免守约方获双重利益,使违约方责任与违约后果相适应。
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合理约定违约金数额,充分考虑可能的损失情况。在发生违约时,若认为违约金不合理,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请求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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