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8日签订抵押合同,20241月4日打包成新签订抵押合同并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被撤销?
[律师回复]您好,感谢您的信任。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基于您描述的事实,结合中国法律规定,为您分析如下。首先,关于您最困惑的核心问题:管理人撤销的究竟是“抵押合同”还是“抵押权”,以及法院认定抵押权设立于2023年9月18日是否正确。结论是:管理人撤销的是“抵押权”,而不是“抵押合同”本身。而中院、高院认可抵押权设立于2023年9月18日,这个认定在法律上存在一定争议,但可能也是基于案件具体事实的推断。具体分析如下:一、 管理人撤销的是“抵押权”,而不是“合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即您的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这里的“提供财产担保”指的就是设立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的行为。所以,管理人请求撤销的是“2024年1月4日通过新签合同并办理登记”这一设立抵押权的行为。抵押合同本身,如果内容不违法,通常依然有效,但抵押权被撤销后,您就无法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了。二、 中院、高院为何认可抵押权设立于2023年9月18日?这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形:法院认为,虽然您在2024年1月4日才完成登记,但双方在2023年9月18日已经就抵押担保达成了真实、具体的合意,且该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可能将2024年1月4日的“新签合同”和“登记”视为对2023年9月18日那个原始合意的“确认”或“完善”,而不是一个全新的、独立的担保设立行为。如果法院认定2023年9月18日的合意已经实质“设立”了担保,那么该担保行为发生在破产受理前一年以上(2023年9月18日至2024年10月24日已超过一年),就不属于可撤销的范围。但注意,这个认定非常关键且存在风险,因为实践中,未登记的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通常不被认为是“有效设立”的。但在您这个案子里,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抵押权,说明中院、高院虽然嘴上说“认可抵押权设立于2023年9月18日”,但实质上可能认为:这个“设立”在2023年9月18日时并不完整(没有登记),不能对抗破产程序中的其他债权人,或者该“设立”在破产受理前一年内通过登记行为才真正完成。因此,他们可能将“登记”这个行为视为新设立的担保,进而支持了管理人的撤销请求。三、 您目前的情况和下一步建议:法院的判决(中院败诉、高院不受理)在程序上已经基本终结了您对本案的救济途径。法院的推理可能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嘴上说2023年9月18日设立,实际却撤销了),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设立时间”和“可撤销行为”的认定有一定自由裁量权。高院不受理,意味着他们认为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或不符合再审条件。因此,我建议您:1. 接受这个现实,不要再纠缠于诉讼程序。您已经走完了二审和再审申请程序,再通过其他程序(如抗诉、申诉)推翻判决的难度极大,且成本高昂。建议您把精力放在对债务人其他财产的追索上,或者接受破产程序下的分配。2. 仔细核对案件细节。回想一下,2023年9月18日的合同与2024年1月4日的合同在内容上是否有本质区别?是否存在法院认定的“实质性担保合意”?如果2023年9月18日的合同只是一份意向书或框架协议,没有明确具体的抵押物、担保范围等,法院认定它是“设立”的基础就非常薄弱,您在上诉时应该强力主张这一点。但既然二审和高院都驳回了,说明法院不采信您的观点。3. 保留好所有证据。包括原始合同、新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这些材料是您未来向管理人主张其他权利的凭证。总而言之,判决结果对您不利,且法院的推理存在瑕疵,但法律程序已经走到尽头。我建议您将焦点转向接受现实,积极与管理人沟通,了解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看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如果您认为管理人存在恶意或违法行为,也可以向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协会反映,但这同样难度较大。祝您能妥善处理后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