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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9年11月公安部公布的《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拘留所经费和被拘留人伙食费按照国家规定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经费项目和开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治安拘留生活费拘留所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任何费用。并且2006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删除了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被拘留人伙食费由被被拘留人自己负担的规定。
可能一些地方政府没有给付给养费,但这是违法的,可以凭《治安管理处罚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8-04-14 22:19:5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