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拘捕,其家人找到我为其辩护.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我了解到,2004年某日晚,刘某因近日和妻子张某吵架,心情不太好,喝了酒后,在小区门口等着在超市上班的妻子张某回家.刘某见妻子张某和一个男同事一同回来,就上前对张某喊:赶紧回家去.张某的男同事上前就骂刘某,并对其进行殴打.随后赶过来另外两名男子,一起对刘某实施伤害.张某在旁边劝阻不了.在三人对刘某围攻十分钟的时间里,刘某一直抱着头不还手.后三人又在地上拾起砖头拍打刘某头部.刘某无奈,掏出兜里的水果刀挥舞,正好将一名正在对其实施伤害的男子的腋下划伤,经鉴定为重伤.三名男子逃跑并报案.
律师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刘某没有先动手,在三名男子围攻时也未还手,在三人拿起砖头拍打其头部时,才拿出了水果刀自卫,将向其举砖拍打的一人扎伤.刘某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不是故意伤害罪.最多只能算是过失致人重伤.公安机关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将罪名由故意伤害罪改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决有期徒刑6个月.但律师仍然认为刘某不构成犯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是否构成重伤,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为标准进行鉴定。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是否构成重伤,由法医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加以鉴定。要求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即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地、必然地造成了这种重伤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这一重伤结果的决定性的、根本的原因。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既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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