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商标权。被告在其经营的邮乐网上销售的商品上有“DuWop”标识,该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Duwop”读音相同,字形相同,字母及排列顺序上也均相同,仅存在“”的大小写区别,故二者构成近似。被告销售的涉案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且该商品属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是原告的产品,故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对于被告关于“DuWop”品牌早在1995年就已在美国成立,且涉案产品系由凡之美公司向美国供应商采购后向其提供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注册商标保护的地域性原则,在国外享有的商标权并不当然延伸到我国,因此境外商标在我国的使用不得侵犯我国的注册商标权。
其次,被告提供的凡之美公司与美国供应商之间的协议未经公证,不予采纳,即使该证据真实有效,也不能证明该产品是美国“DuWop”商标权人生产或授权生产的产品,同时被告也未能提供凡之美公司办理了海关报关手续后从境外合法地进口了该商品。再次,被告自2011年7月就应当知道凡之美公司在被告网站上销售涉案品牌商品,而该品牌并不在双方协议所包含的品牌中,被告有义务要求凡之美公司提供品牌资质及货物的合法来源等证明文件,也有义务对凡之美公司的化妆品进口手续是否取得了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予以审核,但却未尽到应尽的义务,行为存在过错。
最后,用户在被告网站上下单购买后的发货单上名次为被告,网站的页面显示及送货包装均突出使用“邮乐”字样,被告收取货款并扣除一定费用按货款结算给凡之美公司,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开具发票给用户,并处理退换货等售后服务。因此被告并非只是提供网络销售平台,其直接与用户发生了购销关系,被告应对其所销售的产品来源的合法性负责。
专业解答商标中著作权未经授权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相关的方式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实际上如果是存在注册商标这种情况的话,是属于商标的权利,并不是属于著作权,这是两者完全不同的权利种类。
专业解答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标多类是属于一种侵权的行为。根据我们国家《商标法》第57条当中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经过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那么将会构成侵权行为。
专业解答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否会构成侵权,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果该商标已经被别人使用过的话,那么也有可能属于侵权的行为,如果该商标没有任何人进行注册使用的话,那么不构成侵权行为。
专业解答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一般是不违法的,但是也是存在两种例外情形的。使用别人没有注册过的商标也会构成商标侵权的,他人的商标虽然还没有来得及申请注册,但是在社会生活中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其他人发现之后如果抢先注册,这样的行为是可能判定为抢注的。
专业解答商标未经注册可以使用,但是有一定的风险,虽然不影响使用,但是不受法律保护,有时也会被不法分子利用,最后还可能给自己安个侵权的罪名,因此商标最好是一旦使用后就要有注册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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