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时双方可协商确定是否多给抚养费,商议时要综合考虑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
(二)若一方在受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多给抚养费,受胁迫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约定。
(三)多给抚养费后,支付方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履行支付义务严重影响生活,可先与对方协商降低抚养费数额,协商不成可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协议离婚时,抚养费多给与否可由双方协商。数额要结合子女实际需求、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来定,自愿多给法律不禁止。
2.要是多给抚养费并非自愿,是受胁迫等违背意愿的决定,受胁迫方可请求法院撤销约定。
3.约定多给后,若支付方经济变差,履行义务影响生活,可先协商降额,协商不成可起诉,法院会依实际判决。
结论:
协议离婚时多给抚养费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自愿多给受法律认可,受胁迫多给可请求撤销,支付方经济恶化可协商或起诉降低数额。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数额需综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所以在协议离婚时,只要双方自愿,一方多给抚养费是合法有效的。不过,若约定并非基于真实意愿,如受胁迫,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约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此外,支付方若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履行支付义务会严重影响生活,可先与对方协商降低抚养费数额,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如果在协议离婚涉及抚养费问题上有疑问或遇到纠纷,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协议离婚时多给抚养费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出于自愿法律不禁止,但非自愿或支付方经济恶化时有相应解决办法。
1.自愿多给:抚养费数额依据子女需求、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双方自愿情况下一方可多给,这符合法律规定。
2.非自愿情况:若多给抚养费是受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愿作出的决定,受胁迫方可请求法院撤销该约定。
3.经济恶化情况:约定多给抚养费后,支付方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履行支付义务严重影响生活,可先与对方协商降低数额,协商不成可起诉,法院会依实际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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