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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公司经理及队长对已经离职的队员在开会的时候,进行侮辱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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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是不合适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侮辱诽谤他人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如果离职队员因此受到损害,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建议离职队员先与保安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道歉。如果沟通无果,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会议录音、录像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是杭州的吴亮律师,如果仍有疑问,欢迎追问或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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