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贷合同分两类情况。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单务、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合同成立,成立后仅借款人有到期还钱和付利息的义务,贷款人无对应义务。
2.除自然人之间外,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贷合同是双务、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成立后,贷款人要按约定提供借款,借款人要按约定用款、按期还本付息。
结论:借贷合同性质分情况,自然人之间的为单务、实践合同,除自然人之间外一般是双务、诺成合同。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成立后仅借款人有到期返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人无对待给付义务,所以是单务合同。而除自然人之间外,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合同成立后,贷款人有按约定提供借款的义务,借款人有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期还本付息等义务,双方都承担义务,属于双务合同。明确借贷合同的性质,对于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如果在借贷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借贷合同性质因主体不同而有差异,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为单务合同,其他主体间借贷合同一般是双务合同。
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合同成立后仅借款人有到期返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人无对待给付义务,所以是单务合同。
除自然人之间外,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合同成立后,贷款人需按约定提供借款,借款人要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期还本付息,双方都承担义务,属于双务合同。
为保障借贷双方权益,签订借贷合同前应明确合同性质。若是自然人之间借贷,贷款人交付借款时要留存凭证。非自然人之间借贷,双方要仔细约定各自权利义务,以避免纠纷。
法律分析:
(1)借贷合同分不同情形,性质有所不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为单务合同和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意味着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合同才成立,成立后仅借款人有到期返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人无对待给付义务。
(2)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外,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贷合同是双务合同和诺成合同。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合同成立后,贷款人需按约定提供借款,借款人要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期还本付息等,双方都承担义务。
提醒:不同类型借贷合同性质不同,在签订借贷合同时,要明确合同类型及自身义务,避免因误解合同性质产生法律风险,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明确借贷合同性质。在进行借贷活动前,要清楚区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还是有金融机构参与的借贷,因为不同类型合同性质不同。
(二)遵循合同成立规则。若是自然人之间借贷,要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合同才成立;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的借贷,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
(三)履行各自义务。自然人之间借贷成立后,借款人要到期返还借款及利息;金融机构参与的借贷,贷款人按约定提供借款,借款人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期还本付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明确了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作为实践合同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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