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人应明确立遗嘱需谨慎,多份遗嘱内容抵触时以最后遗嘱为准,所以每次新立遗嘱都要慎重考虑财产分配。
(二)在立新遗嘱时,要确保遗嘱符合法定形式,比如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等。
(三)若有多份遗嘱,保管好所有遗嘱,避免丢失或损坏影响效力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若立有多份内容抵触的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2.遗嘱形式有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等,且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无论是否公证,都按最后遗嘱体现的真实意愿执行。
3.举例来说,先立自书遗嘱把房产给子女甲,后立打印遗嘱给子女乙,应按最后的打印遗嘱处理。
结论:
遗嘱人立有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遗嘱形式多样,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过去存在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则,但现在不论遗嘱是否经过公证,当出现多份内容抵触的遗嘱时,均以最后所立遗嘱来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例如遗嘱人先后立下不同内容的自书遗嘱和打印遗嘱对房产进行分配,应以最后所立的打印遗嘱为准。这一规定更注重尊重遗嘱人最后的意愿。如果您在遗嘱相关法律问题上有疑惑,欢迎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和建议。
遗嘱人立有多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是因为法律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不论遗嘱形式是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还是公证遗嘱等,均以最后所立遗嘱体现的遗嘱人真实意思为准。
为确保遗嘱效力和避免纠纷,建议如下:
1.立遗嘱时,明确标注日期,清晰体现遗嘱先后顺序。
2.定期审视遗嘱内容,根据自身意愿和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3.立遗嘱过程尽量有见证人在场,并留存相关证据,如录音录像等,证明遗嘱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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