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整计划经批准后,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2.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管理人在重整期间的监督职责终止。
3.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依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无需再清偿。
结论:
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有优先受偿地位,但重整期间一般暂停行使,满足特定条件可恢复行使,其为单独债权类别,依重整计划清偿,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减免债务无需再清偿。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担保债权在破产重整里本身有优先受偿权,这保障了担保权人的权益。然而重整期间,为了让债务人有机会恢复经营能力、完成重整,担保权通常暂停行使。当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且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担保权人可请求法院恢复行权,这是一种平衡保护机制。重整计划草案会将担保债权单独分类,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各方有约束力,担保债权按计划规定条件受偿。重整计划执行完成后,减免债务不再清偿,这有助于债务人摆脱困境重新发展。如果在破产重整中涉及担保债权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优先受偿,但重整期受限。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里有优先受偿地位,特定财产担保权人可优先受偿。不过重整期间,担保权暂停行使,除非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风险,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
2.重整计划影响担保债权受偿。重整计划草案会将担保债权单独分类,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担保债权按计划规定的清偿条件受偿。
3.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债务减免。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无需再承担清偿责任。
建议担保权人密切关注担保物状态,出现风险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权利;债务人与管理人应合理拟订重整计划,保障各方权益。
法律分析:
(1)在破产重整里,担保债权处于优先受偿地位,对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能优先受偿。
(2)重整期间,担保权一般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风险,危害担保权人权利时,担保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
(3)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债权分类,担保债权单独为一类。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担保债权按计划规定的清偿条件受偿。
(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无需再清偿。
提醒:
担保权人要密切关注担保物状况,及时行使权利。不同破产重整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在破产重整中,担保债权虽有优先受偿地位,但重整期间担保权一般暂停行使。担保权人要留意担保物状况,若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可能且危害自身权利,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二)债务人或管理人拟订重整计划草案时,担保债权单独分类。担保权人应关注重整计划中自身债权的清偿条件。
(三)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担保债权按此规定受偿。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计划减免的债务,债务人无需再清偿,担保权人应知晓此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第九十四条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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