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父母若想解除子女的财产继承权,主要有下面这些方式:
订立遗嘱排除特定子女的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具体操作 :父母可以通过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公证遗嘱等法定形式,明确在遗嘱中表示自己去世后,其遗产不由特定子女继承,而是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者遗赠给他人。
注意事项
- 不同形式的遗嘱有不同的法定要件,例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证明子女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不论是否既遂,只要实施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该子女便丧失继承权。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此行为的主观目的必须是为了争夺遗产,如果是出于其他原因杀害其他继承人,不构成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遗弃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虐待是指对被继承人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摧残、折磨。判断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等情形。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当子女存在上述行为时,父母可以通过收集相关证据,请求法院确认该子女丧失继承权。
需要提醒的是,父母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上述处分,如果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先进行分割,只能对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进行遗嘱处分或因法定情形让子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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