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以交付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在此情况下承包人交付工程,发包人就该付款。
(二)若建设工程未交付但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提交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提交结算文件意味着承包人完成结算工作,发包人需及时审核付款。
(三)若建设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未结算,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承包人起诉主张权利,从起诉时起发包人承担付款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1.当事人未约定工程付款时间,若工程已交付,交付日即为应付款日,承包人交付工程,发包人就得付款。
2.工程未交付但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提交日就是应付款日,承包人完成结算,发包人要及时审核付款。
3.工程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起诉日为应付款日,承包人起诉维权,发包人自此时起担付款责。这些规定平衡双方利益,保障承包人权益。
结论:当事人未约定工程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但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且工程价款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当事人未约定工程付款时间的情况下,不同情形对应不同的应付款时间认定规则。当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承包人完成主要交付义务,发包人理应付款;若未交付但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意味着承包人完成结算工作,发包人需及时审核付款;若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承包人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从起诉时起发包人要承担付款责任。这些规则平衡了承发包双方利益,保障了承包人权益,督促发包人及时付款。如果遇到工程付款时间及相关权益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在当事人未约定工程付款时间的情况下,有相应规则来确定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视为应付款时间,因承包人已履行交付工程主要义务,发包人理应付款。若工程未交付但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提交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这是由于提交结算文件意味着承包人完成结算工作,发包人需及时审核付款。若工程未交付且价款未结算,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承包人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从起诉时起发包人需承担付款责任。
为保障双方权益,建议如下:
1.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工程付款时间及方式,避免后续纠纷。
2.承包人及时交付工程、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维护自身权益。
3.发包人在收到相关文件后,应及时审核并履行付款义务。
法律分析:
(1)在当事人未约定工程付款时间时,若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交付之日即视为应付款时间。这是由于承包人已完成交付工程的主要义务,发包人理应付款。
(2)若建设工程未交付,但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提交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提交结算文件意味着承包人完成了结算工作,发包人需及时审核并付款。
(3)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当承包人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时,从起诉时起发包人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这些规则能平衡承发包双方利益,保障承包人权益,督促发包人履行付款义务。
提醒:工程承发包双方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付款时间,避免纠纷。若遇到付款时间不明情况,可依据上述规则处理,具体情况建议咨询以准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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