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失效有四种法定情形:要约被拒绝;要约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到了,受要约人没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有实质性变更。
2.其他情况不算要约失效。像要约没到受要约人手里、要约附生效条件但条件没达成、受要约人非实质性变更且要约人没及时反对等,都不在要约失效范围内。
结论:
要约失效有四种法定情形,即要约被拒绝、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不符合这四种情形的不属于要约失效。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了要约失效的四种法定情形。当出现要约被拒绝,意味着受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要约被依法撤销,是要约人依法取消了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表明受要约人未在规定时间回应;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相当于提出了新的要约,这四种情况都会导致要约失效。而像要约发出后未到达受要约人等情况,由于不在法定的四种情形内,所以不会导致要约失效。若对要约失效的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解答。
1.要约失效有四种法定情形,即要约被拒绝、要约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除这四种情形外,都不属于要约失效的范畴。
2.对于可能误判为要约失效的情况,要准确依据法律规定判断。比如要约发出后未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中附生效条件但条件未成就、受要约人作出非实质性变更且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等,均不能认定要约失效。
3.为避免在交易中因对要约失效情形判断失误产生纠纷,交易双方在发出和接收要约时,应明确要约条款和承诺期限,仔细审查承诺内容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同时,在遇到复杂情况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交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1)要约失效存在四种法定情形。要约被拒绝意味着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要约,此时要约自然失去效力。
(2)要约被依法撤销,当要约人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撤销要约时,该要约不再具有约束力。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应,要约也会失效。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这相当于受要约人发出了新的要约,原要约失效。
同时,一些情况不属于要约失效,如要约发出后未到达受要约人、要约附生效条件但条件未成就、受要约人作出非实质性变更且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等。
提醒:在商业活动中涉及要约时,要准确判断是否符合要约失效的法定情形,避免错误认为要约失效或未失效而产生法律风险,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一)明确要约失效的法定情形,在商务往来等涉及要约的活动中,若出现要约被拒绝、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这四种情况,要约即失效,当事人应据此调整后续行动。
(二)区分非要约失效情形,对于要约发出未到达受要约人、附生效条件但条件未成就、受要约人作出非实质性变更且要约人未及时反对等情况,要约并不失效,当事人不能错误认定要约失效而擅自终止相关事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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