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安抗辩权是保障先履行债务当事人权益的重要制度,其适用需严格满足特定前提条件。
2.具体前提条件如下:
-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有履行先后顺序,合同双方相互承担对待给付义务,且履行存在先后之分,这是适用不安抗辩权的基础合同关系。
-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只有到了清偿期,先履行方才负有履行义务,进而才可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若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先履行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3.解决措施和建议: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积极收集后履行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证据,同时要及时通知后履行方中止履行的情况。若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
法律分析:
(1)不安抗辩权保障了先履行方的权益,使其在特定情况下可合理中止履行。其适用的基础是同一双务合同,双方相互负有债务且履行有先后顺序。比如一方先供货,另一方后付款,这种有先后履行要求的情形才可能适用。
(2)先履行方自身债务已届清偿期是必要前提。如果其履行时间还未到,本身就无需履行义务,当然也就不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问题。
(3)先履行方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失去商业信誉等情况,且这些情况可能导致后履行方丧失履行能力。若没有证据就中止履行,先履行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提醒: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务必收集好确切证据。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若想行使不安抗辩权,要确保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有履行先后顺序,比如在一个买卖合同中,一方先发货另一方后付款,这就是有先后顺序的双务合同。
(二)先履行方的债务必须已到清偿期,只有到了这个时间点,才具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基础。
(三)先履行方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不能仅凭猜测就中止履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债务者,有证据证明对方出现法定情形时,可中止履行。
2.适用前提:一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有履行先后顺序,双方因同一合同相互担责且履行有先后;二是先履行方债务已到清偿期,未到则无履行义务,也无此权利;三是先履行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经营恶化、转移资金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况,无证据中止要担责。
结论:
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中止履行的权利,适用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有履行先后顺序、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法律解析:
不安抗辩权旨在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这是基础条件,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先履行方的权益才可能因后履行方的状况而受到威胁。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是行使该权利的时间要求,未到清偿期先履行方无需履行,也就不存在不安抗辩的问题。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这是核心条件,若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先履行方要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况,都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债务。如果遇到类似涉及不安抗辩权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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