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孩子难以割舍是正常情感。若离婚时未取得抚养权,可先尝试与对方协商变更,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并公证。若协商无果,可起诉变更,但需证明对方不宜继续抚养,如虐待孩子、患严重疾病无力抚养等,或证明自己抚养更有利,如具备稳定收入、良好居住环境。此外,即便无抚养权,也享有探望权,若对方阻碍,可起诉保障。
1.建议先以友好协商的方式处理抚养权变更问题,这是较为平和且高效的途径。
2.若需起诉,要提前收集好对方不宜抚养或自己更适合抚养的有力证据。
3.当探望权受阻,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确保能正常探望孩子。
法律分析:
(1)离婚后若孩子抚养权未归自己,可先尝试与对方友好协商变更抚养权,达成一致后签订变更协议并公证,这种方式较为平和且高效。
(2)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此时需要证明对方存在不宜继续抚养孩子的情况,比如虐待孩子、因患严重疾病而无力抚养等;或者证明自己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其成长,例如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居住环境等。
(3)即便未获得抚养权,也依法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若对方阻碍行使该权利,可通过向法院起诉来保障自己探望权的实现。
提醒:
变更抚养权和保障探望权都需遵循法定程序,证据收集要合法充分。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当离婚时孩子抚养权未归自己,先尝试和对方友好沟通,就变更抚养权事宜协商,若双方达成一致,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并进行公证。
(二)若对方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可向法院起诉。起诉时要证明对方存在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的情况,例如虐待孩子、患严重疾病无法抚养等;或者证明自己抚养孩子对其成长更有利,比如有稳定收入、良好居住环境。
(三)即便没有抚养权,也拥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若对方阻碍探望,可向法院起诉来保障该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离婚后牵挂孩子很正常。若抚养权不在自己,先和对方好好协商变更,达成一致就签协议并公证。
2.对方不同意,可起诉变更。需证明对方不宜继续养孩子,如虐待、患病无力抚养;或证明自己养更有利,如收入稳定、居住环境好。
3.即便没抚养权,也有探望权。对方阻碍,可起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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