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借贷关系成立需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法律解析:
借贷关系的成立有严格的条件。借贷合意一般以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形式呈现,这能直观体现双方就借款达成一致。即便没有书面协议,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能反映借款和还款意思表示的,也可认定存在借贷合意。款项实际交付的证明方式因交付形式而异,现金交付要有收条证明借款人收到款项,电子支付方式交付的转账记录可作为凭证。只有借贷合意而无款项实际交付,或只有款项交付却无借贷合意,都不能成立借贷关系,后者可能构成不当得利。若遇到借贷相关法律问题,情况往往复杂多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1.借贷关系成立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两个要件。借贷合意可表现为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形式,或者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能体现借款和还款意思表示的其他形式。款项实际交付中,现金交付要有收条,电子支付方式则以转账记录为凭证。
2.若只有借贷合意但款项未交付,借贷关系不成立;若款项交付但无借贷合意,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3.为保障借贷安全,建议在借贷时签订正式书面协议,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选择电子支付方式交付借款,并留存转账记录。若为现金交付,务必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写明收款金额和用途,以此降低风险,减少纠纷。
法律分析:
(1)借贷关系成立需满足借贷合意与款项实际交付两个要件。借贷合意是双方就借款达成的一致意思,通常体现于借条或借款合同等书面形式。当缺乏书面协议时,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也可作为证明。
(2)款项实际交付的证明方式因交付途径而异。现金交付需收条等证据,电子支付方式则以转账记录为交付凭证。
(3)只有借贷合意而无款项实际交付,借贷关系不成立;款项已交付但无借贷合意,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提醒:
在借贷活动中,要注意保留能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的证据。不同借贷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法律分析。
(一)为保障借贷关系成立,建议借贷双方签订书面借条或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用途、利息、还款时间等重要信息。
(二)若无法签订书面协议,要注意保存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能体现借贷合意的证据。
(三)交付借款时,尽量选择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并备注款项用途为借款;若采用现金交付,务必让借款人出具收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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