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破产时,担保人责任承担依情况而定。主债务未到期,债权人的破产管理人能要求担保人提前担责。
2.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原本有先诉抗辩权,但债权人破产时此权利受限,保证人需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3.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或其管理人可直接让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4.保证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若债务人也破产,保证人能申报债权参与分配。债权人破产,担保人仍要按规定担责。
结论:
债权人破产时,担保人责任承担需分情况,且不免除担保人责任,担保人应按约定和法律规定担责。
法律解析:
当主债务未到期,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可要求担保人提前承担担保责任。在保证方式上有所不同,一般保证中,原本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但债权人破产时此权利受限,保证人需在保证范围内担责;连带责任保证里,债权人或其管理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若债务人也破产,保证人能申报债权参与破产分配。这表明债权人破产这一情况,不会让担保人逃脱责任,而是需依据不同情形按约和依法承担责任。若大家在担保责任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债权人破产时,担保人仍需按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具体依保证类型而定。
1.主债务未到期时,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可要求担保人提前担责。
2.对于一般保证,通常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但债权人破产时此权利受限,保证人需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3.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或其管理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4.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若债务人也破产,保证人能申报债权参与分配。
解决措施和建议:担保人应充分了解自身保证类型及相应责任,在债权人破产时及时与债权人管理人沟通,明确责任范围。同时,积极关注债务人破产情况,及时申报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当主债务未到期而债权人破产时,其破产管理人有权利要求担保人提前履行担保责任,这打破了常规的债务履行期限限制。
(2)一般保证中,通常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但债权人破产这一特殊情况会使该权利受限,保证人需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比如原本要先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可能需提前担责。
(3)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或其管理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后可向债务人追偿。若债务人也破产,保证人能申报债权参与分配。
提醒:担保人在面对债权人破产情况时,要准确判断保证类型,按法律和约定承担责任,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一)当主债务未到期,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可要求担保人提前担责,此时担保人应做好提前履行担保责任的准备。
(二)一般保证中,虽保证人通常有先诉抗辩权,但债权人破产时该权利受限,保证人要在保证范围内担责,不能以先诉抗辩权拒绝。
(三)连带责任保证里,债权人破产,债权人或其管理人能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保证人应及时履行。
(四)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追偿,若债务人也破产,保证人可申报债权参与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债务人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致使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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