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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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变更抚养权案里,若被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出席,法院可进行缺席判决,这是在一方未参加法庭审理时依法作出的判决。
(2)若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像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或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法院可拘传其到庭。
(3)法院会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等材料,审查是否存在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例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等。若符合法定情形,会支持原告变更诉求;不符合则可能驳回。
提醒:
原告应尽量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变更抚养权的必要性,被告若属于必须到庭情形,不应无故缺席,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被告非必须到庭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原告要准备好充分能证明符合变更抚养权法定情形的证据,比如对方患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等,以便法院依据证据作出判决。
(二)若被告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原告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被告进行拘传,使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三)原告应清晰陈述事实,围绕法定变更情形进行阐述,如说明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不利情况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1.变更抚养权案中,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席,法院能缺席判决,即一方无故不到庭,法院依法判案。
2.若被告属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像有赡养等义务或不到庭查不清案情的,法院可拘传其到庭。
3.法院依据原告材料审查是否符合变更抚养权法定情形,如对方患病或伤残无力抚养,符合则支持诉求,不符就驳回。
结论:
变更抚养权案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法院可缺席判决;若被告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法院可拘传其到庭。法院会依据原告材料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进而决定是否支持变更诉求。
法律解析:
在变更抚养权案件里,当被告接到传票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庭审时,法院有权进行缺席判决。这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维护司法效率。而对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像负有抚育义务的被告,法院可采取拘传措施使其到庭。法院在审理时,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判断是否存在如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等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若存在,就会支持原告变更诉求;反之则可能驳回。若大家在变更抚养权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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