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合同纠纷管辖分情况确定。农村土地承包、房屋租赁等四类合同纠纷,按专属管辖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方便勘查、鉴定与执行。
2.非专属管辖的不动产合同纠纷,当事人能书面协议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3.无协议管辖约定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结论:
因不动产合同发生纠纷,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四类合同纠纷按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非专属管辖情形,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无协议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采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样便于法院对不动产进行勘查、鉴定等工作,也有利于案件的执行。而对于不属于专属管辖的不动产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择管辖法院,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若没有协议管辖约定,就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您在不动产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上存在疑问,或者遇到了相关法律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不动产合同纠纷管辖地确定分不同情况。若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利于法院勘查、鉴定不动产及案件执行。
若不属于专属管辖情形,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若没有协议管辖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解决建议:
1.发生纠纷时先判断是否属于专属管辖情形。
2.不属于专属管辖时,签订合同时可书面约定管辖法院。
3.无约定时,明确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以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分析:
(1)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不动产合同,遵循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方便法院对不动产进行勘查、鉴定等工作,也利于案件的执行。
(2)不属于专属管辖的不动产合同纠纷,当事人能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3)若没有协议管辖约定,此类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提醒:在签订不动产合同前,建议明确约定管辖法院,避免纠纷发生后在管辖问题上产生争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便于法院勘查、鉴定不动产,也利于案件执行。
(二)不属于专属管辖情形的不动产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三)没有协议管辖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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