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措施有两种:
一是债权人代位权,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行使范围以到期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是债权人撤销权,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限,或不合理交易、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行使范围以债权为限,必要费用也由债务人负担。
结论:
债的保全措施有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它们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法律解析:
债权人代位权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不过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且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撤销权则是当债务人通过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限、不合理价格交易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行使的必要费用同样由债务人负担。这些措施能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如果您在债权债务方面遇到问题,不确定是否能运用这些保全措施,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债的保全措施主要有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二者都是为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
债权人代位权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情况,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范围以到期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撤销权适用于债务人无偿或不合理处分财产权益、延长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的情形,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范围以债权为限,必要费用同样由债务人负担。
2.为更好运用这些措施,债权人应及时关注债务人财产及债权状况,发现符合条件的情形及时收集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债权人代位权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当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身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对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产生影响时,债权人可通过法院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并且代位权行使范围限定在债权人到期债权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债权人撤销权针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限,或不合理买卖财产、提供担保等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同样由债务人负担。
提醒:行使债的保全措施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当债权人遇到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自身到期债权实现时,可收集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证据,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要注意该权利不能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且行使范围以自己的到期债权为限。
(二)若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债权履行期限、不合理价格交易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影响债权实现的行为,且相对人知情,债权人可收集相关证据,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使范围以自己的债权为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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