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重婚者与他人的结婚登记材料,这是直接证明重婚的有力证据。
(二)获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视听资料,比如照片、视频等,直观展现重婚者的生活状态。
(三)收集周围邻居的证人证言,邻居作为旁观者,其证言具有一定的客观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人民法院对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提供的证言,应当认真审查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1.对方告重婚时,其父母作证有效,但证明力弱。法律规定,了解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能作证,所以父母有证人资格。
2.不过,父母和当事人是亲属,作证时可能有情感倾向和主观因素,影响证言真实性和客观性。
3.法院审理时,会结合其他证据判断这类证言。只有父母证言,无其他佐证,难定重婚事实。
4.要提供结婚登记材料、视听资料、邻居证言等,形成证据链,才能有力证明重婚。
结论:
对方告重婚时其父母作证有效但证明力弱,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才能有力证明重婚事实。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所以告重婚时当事人的父母具备证人资格。然而,父母与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作证时易带有情感倾向和主观因素,影响证言真实性与客观性。法院审理时,对于这类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会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若只有其父母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通常难以认定重婚事实。要有力证明重婚,还需提供结婚登记材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视听资料、邻居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如果您在重婚相关法律问题上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对方告重婚时其父母作证具有一定有效性,但证明力弱。法律规定知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义务,其父母有证人资格。然而亲属关系使他们作证时易带情感倾向与主观因素,影响证言真实性和客观性。
2.法院审理时会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这类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仅有父母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难以认定重婚事实。
3.为有力证明重婚事实,需提供重婚者与他人的结婚登记材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视听资料、周围邻居的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律分析:
(1)从法律规定来看,只要知道案件情况,单位和个人都有作证义务,对方父母有证人资格,其作证是有效的。
(2)但因为父母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作证时易产生情感倾向和主观因素,导致证言真实性和客观性受影响,证明力相对较弱。
(3)法院审理时,会将这类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若只有父母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很难认定重婚事实。
(4)要有力证明重婚,需提供结婚登记材料、共同生活视听资料、邻居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提醒:
在收集重婚证据时,不能仅依赖亲属证言,要多方面收集证据。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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