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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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按揭购买财产,登记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首付及婚前已还贷款本金是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是共同财产,离婚先协商,协商不成房产归登记方,登记方补偿另一方;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分割考虑出资等因素。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对于婚前按揭购买财产的归属和分割有着明确界定。当仅登记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时,首付部分和婚前已偿还的贷款本金,是购买方在婚前的个人投入,所以属于个人财产。而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参与还贷,这部分资金及对应房产增值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先协商处理该财产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愿,若协商不成法院按上述规则判决,能平衡双方权益。若登记在双方名下,通常基于房产登记具备公示效力将其认定为共同财产,不过在实际分割中会考虑双方出资情况等实际因素。当遇到婚前按揭财产分割等复杂法律问题时,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为准确和详细的法律建议。
婚前按揭购买财产的归属和分割有明确规则。若仅登记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首付及婚前偿还的贷款本金是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一般判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获得房产方需补偿另一方。
若登记在双方名下,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会考虑出资情况等。
为避免此类纠纷,建议:
1.婚前明确财产出资情况并保留相关凭证。
2.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财产归属。
3.若登记双方名下,对出资比例和产权份额进行书面约定。
法律分析:
(1)婚前按揭购买且仅登记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首付及婚前已还贷款本金属个人财产,这是基于财产购买时间和资金来源确定的。比如婚前用个人积蓄支付首付,这部分资金与婚姻关系无关,自然属于个人。
(2)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婚后夫妻共同承担了还贷责任,增值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
(3)离婚时先协商处理该财产,若协商不成,法院会将不动产判归产权登记一方,未还贷款为其个人债务,获得房产一方需对另一方补偿,这是为了平衡双方权益。
(4)若婚前按揭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分割时会考虑出资等因素,以体现公平原则。
提醒:处理婚前按揭财产分割时,要注意保留好出资凭证等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婚前按揭财产仅登记在支付首付一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先自行协商财产处理方式,若协商不成,法院会将不动产判归产权登记一方,未还贷款是其个人债务,获得房产方要对另一方就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进行补偿。所以在协商时,双方可根据婚后共同还贷金额及房产增值情况确定合理补偿数额。
(二)若婚前按揭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要考虑出资情况等因素。双方可先明确各自出资比例,再结合婚姻存续时长、对家庭贡献等协商分割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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