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出资方式多样,可用货币,也能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估价且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但法律禁止的除外。
2.劳务、信用等常见财产通常不能用于出资。
3.非货币财产出资要评估作价,不能高估或低估,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4.股东需按期足额缴清认缴出资额,非货币出资要办财产权转移手续。
结论:
股东出资可用货币或可估价、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但劳务等通常不能出资,非货币财产要评估作价,股东需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法律解析:
新公司法明确了股东出资的形式,既可以是货币,也允许使用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但这些非货币财产需满足能以货币估价且可依法转让的条件,同时排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出资的财产,像劳务、信用等通常不能用于出资。对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评估作价,保证其价值的真实性,不能高估或低估。股东有义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自己认缴的出资额。如果是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还需要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若在股东出资方面遇到疑问,比如不确定某种财产能否出资、如何进行评估作价等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解答。
新公司法明确股东出资形式多样,可用货币,也能用实物、知识产权等可货币估价且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劳务、信用等通常不能用于出资。对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要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为确保出资合规,建议如下:
1.股东选择出资方式时,严格按法律规定,避免使用不可出资的财产。
2.对非货币财产出资,找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保证作价合理。
3.严格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出资,及时办理非货币财产的产权转移手续。
法律分析:
(1)新公司法拓宽了股东出资的范围,除货币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只要能以货币估价且可依法转让,就可作价出资。这为股东出资提供了更多选择,有利于企业吸引多元资本。
(2)明确了不能用于出资的财产类型,如劳务、信用等。这些财产难以准确估价或存在转让限制,排除它们可保障公司资本的稳定性和可确定性。
(3)强调对非货币财产出资要评估作价并核实,防止高估或低估。这能确保公司资本真实,维护股东之间以及公司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
(4)规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保障公司对出资财产的合法权益。
提醒:股东在选择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务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和手续办理,避免因出资问题引发法律风险,如有疑问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股东出资方式多样,若选择非货币财产出资,要确保该财产能以货币估价且可依法转让,同时避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出资的财产类型,像劳务、信用等通常不能用于出资。
(二)对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要严格核实财产,保证作价既不高估也不低估,若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评估作价的,需按规定执行。
(三)股东要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要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