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诈骗罪帮助犯需主客观方面同时满足条件。主观上,要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且有帮助故意,对正犯诈骗行为有认识,并希望或放任诈骗结果发生。若仅知他人有经济往来,不知是诈骗,即便客观行为有一定作用,也不构成帮助犯。
客观上,要有为诈骗行为提供助力的帮助行为,包括物理帮助如提供工具、场所,心理帮助如提供建议、强化犯意等。若帮助行为对诈骗既遂无实质作用,则不构成帮助犯,且帮助行为与诈骗结果间需存在因果关系。
解决措施与建议:
1.司法人员要全面审查证据,准确判断行为人主观认知和故意。
2.严格界定帮助行为与诈骗结果的因果关系,避免扩大打击范围。
3.加强法治宣传,提高公众对诈骗罪帮助犯认定标准的认识。
法律分析:
(1)主观层面是认定诈骗罪帮助犯的重要依据。必须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且具有帮助的故意。这意味着其对正犯的诈骗行为有清晰认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诈骗结果发生。若仅知道他人有经济往来,却不知是诈骗活动,即便客观上行为有一定作用,也不符合主观要件,不构成帮助犯。
(2)客观方面,帮助犯要有能为诈骗行为提供助力的帮助行为。帮助行为分为物理帮助和心理帮助。物理帮助如提供诈骗工具、场所;心理帮助如提供建议、强化犯意等。若帮助行为对诈骗既遂无实质作用,或者帮助行为与诈骗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都不能认定为帮助犯。
提醒:
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帮助犯需综合主客观多方面因素,不同情形认定结果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具体情况。
(一)主观判断:确认其是否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且有帮助故意,要考察其对正犯诈骗行为的认知,以及是否希望或放任诈骗结果发生。若只是知晓他人有经济往来,却不知是诈骗,即便客观有一定作用,也不构成帮助犯。
(二)客观判断:一是看是否有帮助行为,该行为要为诈骗行为提供助力,包括物理帮助如提供工具、场所,心理帮助如提供建议、强化犯意等;二是帮助行为需对诈骗既遂有实质作用,若没有则不构成帮助犯;三是帮助行为与诈骗结果之间需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从犯就包含诈骗罪的帮助犯,要从上述主客观方面来判断是否构成从犯即帮助犯。
1.主观判断:认定诈骗罪帮助犯,需其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且有帮助故意,即了解正犯诈骗行为,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若仅知他人有经济往来,不知是诈骗,即便客观有作用,也不算帮助犯。
2.客观判断:要有帮助行为,为诈骗提供助力,包括提供工具、场所等物理帮助,以及提供建议、强化犯意等心理帮助。若对诈骗既遂无实质作用,或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帮助犯。
结论:
认定诈骗罪帮助犯需从主客观方面判断,主观上要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且有帮助故意,客观上要有为诈骗行为提供助力的帮助行为且与诈骗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解析:
从主观方面看,只有当行为人明确知道他人在实施诈骗犯罪,并且有帮助的故意,也就是对正犯的诈骗行为有认识,还希望或放任诈骗结果发生,才可能构成帮助犯。如果只是知道他人有经济往来,却不知道是诈骗活动,即便客观上行为起到一定作用,也不符合主观要件,不构成帮助犯。从客观方面讲,必须存在帮助行为,这种行为能为诈骗行为提供助力,使诈骗更易完成,包括物理帮助如提供工具、场所,以及心理帮助如提供建议、强化犯意等。若帮助行为对诈骗既遂无实质作用,就不构成帮助犯,同时帮助行为与诈骗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对诈骗罪帮助犯的认定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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